落實好黨組對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
   ——訪國家稅務總局黨組書記、局長王軍
  作為垂直管理部門,稅務系統隊伍大、層級多、分佈廣,在黨風廉政建設中,黨組如何落實主體責任?在促進幹部廉潔從稅方面有什麼打算?針對這些問題,記者採訪了國家稅務總局黨組書記、局長王軍。
  記者:稅務系統隊伍龐大,又是執法部門,作為稅務總局黨組書記、局長,您如何理解黨組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?
  王軍: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關係我們黨的前途命運和生死存亡。堅持黨要管黨、從嚴治黨,切實肩負起黨風廉政建設的主體責任,是黨組的重要政治任務。
  目前,全稅務系統共有在職幹部75.7萬人,其中,國稅系統39.4萬人、地稅系統36.3萬人;共有省、市、縣局和分局近4萬個機構。
  稅務總局黨組既要管機關又要管系統,既要直接管理國稅系統的人財物,又要具體指導地稅系統的業務。總局和省國稅、地稅局機關管人管錢管政策,基層稅務幹部掌握一定的權力,廉政風險點相對較多。
  肩負起主體責任,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,確保幹部廉潔從稅,對稅務總局黨組而言,是義不容辭的重大政治責任,必須常抓、細抓、長抓。
  記者:在黨風廉政建設中,稅務總局黨組落實主體責任,在制度、作風、懲處、防控上採取了哪些措施?
  王軍:在制度上,結合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,提出“三個禁止”。即執法禁貪、服務禁懶、管理禁散,並制定了嚴肅紀律促進廉潔從稅的十條措施,規範幹部執法行為。
  對各級稅務機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,專門制定了監督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,促進領導幹部做到規範用權、廉潔自律。對稅收業務管理,實行了行政審批項目清單制度,公佈全部稅務行政審批事項,自覺接受社會監督。
  在作風上,堅持抓早抓小,堅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,制定實施辦法、監督辦法,盯住元旦、春節、“五一”、中秋、國慶等重要節點,嚴肅查處違規行為。
  去年以來,查處違反八項規定的問題21起,對25人次進行責任追究,誡勉談話6人、組織處理7人、給予黨政紀處分11人次。堅決整治“四風”問題,大力開展以“三清三察三審”為重點的專項整治。去年總局機關和國稅系統較上年壓縮“三公”經費1.87億元,騰退超標準辦公用房20多萬平方米,清理違規公務用車7600多輛,清理停建近1000個基建項目。
  在懲處上,堅持有案必查。探索中央紀委、總局以及地方紀委聯合辦案的模式,對2名省局原主要負責人立案調查。加大案件督辦力度,督促各省局查辦案件69起。落實“一案雙查”制度,與公安部門一起嚴肅查處60多起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重大涉稅案件,同時嚴肅查處稅務幹部參與偷稅騙稅謀取私利的行為。2013年,國稅系統紀檢監察部門立案284件,給予400人黨政紀處分。
  在風險防控上,推進內控機制建設與金稅三期工程建設有機融合,規劃建設內控信息化管理平臺。目前,已有27個省國稅局、22個省地稅局實現了內控信息化應用,廉政風險防控效果更加明顯。
  記者:今後,稅務總局黨組在推進黨風廉政建設、促進幹部廉潔從稅方面有什麼安排?如何出實招、見成效?
  王軍:我們將首先突出“責”字,明責、履責、問責,真正把黨組主體責任落實到位。
  切實明責,做到責任具體化,讓大家知道自己該做什麼、該負什麼責;認真履責,做到勇於擔當,黨組書記要牢固樹立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嚴重失職的意識,主動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;嚴格問責,做到責任績效化,各級稅務機關黨組成員,都要對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進行簽字背書,出了問題要追究責任,形成責任分解、檢查監督、倒查追究的完整鏈條。
  下半年準備在全系統推行績效管理,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重要考評內容,列出具體考評項目,不僅賦予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突出權限,而且明確一旦一個單位出現重大腐敗問題,將實行“一票否決”,並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。
  在機制上,探索建立落實黨組主體責任的制度和機制。比如,探索建立黨組書記、副書記和紀檢組長定期與不定期溝通會商機制,對一些重大問題及時進行溝通和研究;進一步健全各種監督力量協調機制,使紀檢監察監督與巡視監督、幹部監督、內審監督、執法監督等行政監督各負其責、各有側重,儘力實現資源共享、成果共用,做到相輔相成、有機銜接,形成更加強大的監督合力。
  此外,要創新稅務系統廉政風險防控體系。按照“制度+科技+文化”的思路,總結推行“預警前置、過程監控、實時考核”的廉政風險防控做法,深化內控機制建設,把權力進一步關進籠子里。
  要全面排查稅收執法中可能引發廉政問題的風險點,納入信息化管理,實現自動預警,並實行流程監控,把稅收執法職責分解到崗,鑲嵌到軟件中,完整記錄執法信息,做到痕跡管理,實現對執法行為的實時自動考核和廉政風險的信息化防控。(記者 何雨欣)  (原標題:稅務總局局長:落實主體責任是重要政治任務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tz79tzaysj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